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465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南华达机电圣贤居002幢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2879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三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2MF0549540D。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7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28693.1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19385.7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并已结算完毕;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享有租金收益有房屋对外出租,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租金裁定书,工作人员拒收,遂留置送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