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29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393765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南华达机电圣贤居002幢0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2879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