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955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路南华达机电圣贤居002幢0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2879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于当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但***在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用,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