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2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碧海路董家滩村段,组织机构代码79532823-6。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日仲字第19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厉志名下的位于日照市烟台路东,淄博路北(日照华润中心)14C幢01单元1601,产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日至2023年5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过户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娜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东执字第2139号之一
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日仲字第1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事项的履行需要你单位的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厉志名下的位于日照市烟台路东,淄博路北(日照华润中心)14C幢01单元1601,产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日至2023年5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过户等。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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