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财保155号
申请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001幢0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53282369。
法定代表人:赵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潮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潮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斌,村主任。
申请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潮河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潮河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潮河镇潮河村民委员会在五莲县潮河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陶
书记员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