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316号
原告:科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原山东科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利华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44071381。
法定代表人:郑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53282369。
法定代表人:赵业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雷,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科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费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