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日仲字第1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41988.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2执恢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