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001幢0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53282369。
法定代表人:赵业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36号图书发行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25Y。
法定代表人:赵业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541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缴纳执行款395212元。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将案件执行款390000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并转案件执行费521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2)鲁1102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