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站、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山阳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QLMUB1E。
经营者:郝卫军,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厦001幢0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53282369。
法定代表人:赵业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战华仁,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战华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41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租赁站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损失共计842698元;其中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前支付440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9月29日前再支付202698元;][第二项关于上述第一项协议中约定的于2022年6月23日前支付的440000元,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租赁站自申请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兴业银行,账号:3777********)中执行扣划;该440000元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租赁站应于十日内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兴业银行,账号:3777********)予以解封,如申请执行人*****租赁站未能申请解封,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主申请解封,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不持异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5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将案件执行款440000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租赁站并转案件执行费6500元。申请执行人*****租赁站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战华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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