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锦华大001幢02**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