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区商初字第28号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德宇化工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县江家屯乡古树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永达防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北门外邵家湾大院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德宇化工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永达防腐管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宣化德宇化工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宣化德宇化工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张家口市宣化德宇化工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