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5154号
原告:浙江国际旅游集团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梅轩20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西朱仓刁街。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浙江国际旅游集团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国际旅游集团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际旅游集团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831元,实际收取1915.5元,由原告浙江国际旅游集团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