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3518号
原告:李佩佩,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伟,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松,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赵元元,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关耀峰,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曹俊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龚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楠,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佩佩、李伟、王松、赵元元诉被告关耀峰、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佩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李佩佩、李伟、王松、赵元元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