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6695号
原告:孙炳武,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东南处天腾盛世二期22号楼301、302。
法定代表人:龚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被告员工。
被告: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贾群州,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孙炳武与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群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孙炳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炳武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炳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炳武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