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1176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薄山路与福宁路交叉口东北角练江河二片区第一安置点社区综合楼。
负责人:麻亚飞,经理。
被告: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柯,经理。
被告: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中原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北200米鼎盛重工院内。
负责人:石双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区分公司、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