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49H15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702民初1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竣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灵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