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2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男,住光山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河南国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39713413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