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91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怡和名门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易明。 被告舜宇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产业集聚区新科大道**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信***光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20年6月1日,被告信***光学有限公司工厂发生火灾。火灾后,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实际负责人的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舜宇光学维修消防设备,该消防设备基本上位于厂房的屋顶,且屋顶上有吊顶,工作需要爬到吊顶上进行,吊顶上面情况复杂多样,没有灯光照明,施工条件较差,安全措施不到位。由于厂方一直催促进度,被告***要求原告等工人经常加班到深夜。同年6月22日,连续加班的原告在厂房C区吊顶上施工时,突然从吊顶上跌落到地面,造成腰椎1、2节压缩性骨折并椎管狭窄、左侧耻骨前骨折、皮肤裂伤等。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九九〇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均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0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信阳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