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272号
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前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G6CN8F。
经营者:牟善伟,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3楼30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635554。
法定代表人:王安喜。
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五莲县小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