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3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36号3楼30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246355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共计5547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95元,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1144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