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丰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013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告:南宁市丰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东方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谭生林。

被告:**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市高新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兆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敏,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干,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南宁市丰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7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83.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38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陈华婕

人民陪审员  黎小活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