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汤某某、某某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404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鄞州区。

被告:汤**,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海曙区。

被告:**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汤**、**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