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联粮油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4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69号华城绿洲A沿街商业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谷联粮油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联粮油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租金32331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9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
2、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土地登记信息。
3、经传唤被执行人未能够按时到庭说明情况,但是称案件已经超过执行申请时效。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32331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962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