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3098号
原告:***,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69号华城绿洲A沿街商业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国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