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69号华城绿洲A沿街商业门脸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4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泰丰观湖小区11栋2单元703室房产恢复至***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