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财保107号
申请人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五莲路南华达机电圣贤居002幢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2879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锦华大厦北600米北京路东西班牙公馆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433。
法定代表人:高子连,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89账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20×××39账号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东川子村居民委员会安置楼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89账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20×××39账号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三、将被申请人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东川子村居民委员会安置楼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
四、冻结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