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2745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锦华大厦北600米西班牙公馆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433。
法定代表人:高子连,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秦苗苗
书记员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