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813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锦华大厦北600米西班牙公馆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433。
法定代表人:高子连,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