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海与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64号
原告:XX海,男,1974月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东西班牙公馆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43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诉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海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海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