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4466号
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园二路北兖州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左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锦华大厦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金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日照百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安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