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60号
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A0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三一重型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价款17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共计12662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了《捧乍、猪场坪、白碗窑风电场社会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取得捧乍电场、猪场坪电场、白碗窑风电场项目的评估报告并完成送审、修改报批直至取得批复,合同价款共计35万元,其中捧乍电场评估价为10万元、猪场坪电场评估价为10万元,白碗窑风电场评估价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因猪场坪电场项目主体设计变更,无法取得批复,故该项目已终结。其中捧乍电场已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批复、白碗窑风电场已于2019年7月26日取得批复,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取得项目评估报告,完成送审、修改报批并取得批复,已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也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都是以拒绝付款的态度回复了原告,截止2020年12月16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30%的预付款10.5万元,除猪场坪电场项目外,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17.5万元。上述欠款事实的真实性,有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行政机关出具的项目批复予以证明。被告未支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其欠付的合同价款175000元,并承担因迟延支付造成的结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技术服务合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捧乍、猪场坪、白碗窑风电场社会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及技术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系合同签订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案涉合同既然已经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的管辖,也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光焰
审判员  杨 坤
审判员  叶黔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肖顺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