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民初1978号
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A07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3栋2楼。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芳,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万山交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被告万山交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款本金82.44万元及违约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计算,从2018年12月4日起算至2019年12月4日为4.12万元,实际请求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铜仁市松桃至玉××道路建设项目××期工程”、“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万山区谢桥至岩屋坪扶贫公路改造工程”、“黑岩至章寨公路工程”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编制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编制、送审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复为完成工作。原告为被告编制完成报告后报送行政主管机关,已取得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或批复。其中“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项目,在原告完成报告编制及送审、评审等合同约定工作后,因被告一直未按国家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导致该项目未取得批复,应视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被告应付清所有款项118.34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5.9万元,仍欠原告合同款82.44万元。被告逾期未履行支付合同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山交通局辩称,1、“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项目未取得批复,被告欠款系因未达到支付条件;2、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该从每个项目取得批复时分段计算。
原告天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铜仁市松桃至玉××道路建设项目××期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编制合同;2、原告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制成果;3、专家评审意见;4、植被恢复费缴纳证明;5、主管行政部门批复文件;6、被告付款凭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铜仁市松桃至玉××道路建设项目××期工程”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设计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于2018年5月9日支付了可行性报告的28.9万元,尚未支付采伐设计报告的18.07万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1、“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编制合同;2、原告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制成果;3、主管行政部门审查意见;4、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5、原告收款凭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木采伐设计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了采伐设计报告的6.5万元及可行性报告的0.5万元,还欠17.61万元未支付。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还没有取得批复和采伐许可证,因此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
第三组证据:1、“万山区谢桥至岩屋坪扶贫公路改造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编制合同;2、原告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编制成果;3、专家评审意见及名单;4、植被恢复费缴纳证明;5、主管行政部门批复文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万山区谢桥至岩屋坪扶贫公路改造工程”的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及采伐设计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合同款30.79万元未支付。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
第四组证据:1、“黑岩至彰寨公路工程”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编制合同;2、原告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编制成果;3、专家评审意见;4、植被恢复费缴纳证明;5、主管行政部门批复文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定了“黑岩至章寨公路工程”的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设计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合同款15.97万元未支付。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达到付款的条件。
被告万山交通局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财政支付凭证4张,拟证明被告已于2018年10月26日全部缴纳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植被恢复费,导致该项目未取得批复是原告的原因。原告认可被告交了植被恢复费,但认为被告是没有交选址意见书才导致未取得批复。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山交通局(甲方)委托原告天保公司(乙方)就“铜仁市松桃至玉××道路建设项目××期工程”(以下简称松桃至玉屏项目)、“万山区王灵观至下溪公路工程”(以下简称王灵观至下溪项目)、“万山区谢桥至岩屋坪扶贫公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公路工程”(以下简称黑岩至彰寨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双方于2017年6月签订松桃至玉屏项目的《服务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的《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松桃至玉屏项目,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提供基础资料后九十日内完成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编制并通过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关于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所需资料的详细清单,待甲方核实及资料齐全后交付乙方之日,视为合同成立之日,乙方应在得到资料后30日内完成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送审工作。二、关于松桃至玉屏项目,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3、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如项目占用城市规划区);4、项目红线图及布局图;5、项目业主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7、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关于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时将乙方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提交给乙方,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方案编制及报批所需要的资料造成工期延误的,合同时间顺延,同时甲方需安排熟悉情况的各相关行业专业人员配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甲方需提供资料在合同附件中列出七项,与上述松桃至玉屏项目要求提供的七项资料名目基本相同。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两项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118.34万元,其中,松桃至玉屏项目分别为28.9万元、18.07万元;王灵观至下溪项目分别为18.11万元、6.5万元;谢桥至岩屋坪项目分别为22.64万元、8.15万元;黑岩至彰寨项目8.82万元、7.15万元。松桃至玉屏项目,技术咨询报酬在服务结束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具体在两项技术咨询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并提交终稿资料十五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技术服务报酬由甲方按下列时间支付: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预付款,报告编制完成达到送审要求后支付合同额的40%,项目通过评审并获得批复文件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四、关于松桃至玉屏项目,甲乙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最终成果报告纸质版四份、电子版一份;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满足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及通过林业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审查会;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工作成果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专家评审会并获得审批。关于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乙方提交或代为提交的成果资料包括:《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及附件五份、电子文档一份。五、关于松桃至玉屏项目,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乙方则可按因此耽误的时间顺延提交有关的成果文件;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咨询,乙方的成果报告已经评审通过并提交终稿资料的,应支付给乙方全部费用;尚未完成咨询报告,按总咨询费用的50%收费。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若中途中断咨询,则按总咨询费向甲方支付罚款;乙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成果质量若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则负责补充、修改完善、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关于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作费用,协助乙方完成报批工作;如乙方违约或不按时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资料,甲方单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承担合同总服务费用20%作为违约金;如因调查不准确或调查方法不当造成调查结果不准确,或材料不能通过专家评审,需要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天保公司编制完成松桃至玉屏项目、王灵观至下溪项目、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等技术咨询成果后,贵州省林业局于2018年12月4日针对松桃至玉屏项目作出黔林资地许准(2018)70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于2019年2月26日针对谢桥至岩屋坪项目、黑岩至彰寨项目作出分别作出黔林资地许准(2019)108号、黔林资地许准(2019)107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王灵观至下溪项目未获审批通过的原因在于被告万山交通局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选址意见书”。
被告万山交通局支付了技术咨询费共计35.9万元,其中,松桃至玉屏项目支付款项28.9万元;王灵观至下溪项目支付款项7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山交通局就松桃至玉屏、王灵观至下溪、谢桥至岩屋坪、黑岩至彰寨等四个项目委托原告天保公司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万山交通局提供基础资料后,天保公司需以其技术知识对四个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向林业主管部门送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的规定,天保公司与万山交通局就四个项目签订的合同系技术咨询合同,该四个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原、被告均确认天保公司编制完成了四个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且松桃至玉屏、谢桥至岩屋坪、黑岩至彰寨三个项目已经贵州省林业局审核通过,按照松桃至玉屏、谢桥至岩屋坪、黑岩至彰寨三个项目的合同约定,天保公司作为受托方所提出的咨询报告已经达到要求,万山交通局应当按约向天保公司支付该三个项目的报酬。其次,原、被告均确认王灵观至下溪项目未获审批通过的原因在于万山交通局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选址意见书”。然而,按照该项目的合同约定,万山交通局应当协助天保公司完成报批工作,提交“选址意见书”是万山交通局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由于万山交通局的违约行为,导致王灵观至下溪项目未获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能免除万山交通局向天保公司支付该项目报酬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天保公司已按约完成编制四个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工作成果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送审,万山交通局违约行为导致其中王灵观至下溪项目未审批通过,万山交通局应承担支付所欠报酬等违约责任。
万山交通局应向天保公司支付松桃至玉屏、王灵观至下溪、谢桥至岩屋坪、黑岩至彰寨四个项目的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118.34万元,扣除其已支付的技术咨询报酬35.9万元,万山交通局欠付天保公司报酬82.44万元,本院对天保公司要求万山交通局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天保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的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万山交通局欠付天保公司报酬的事实必然造成天保公司损失,天保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报酬欠款82.44万元及违约利息(以82.4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5.55元,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永菊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彭 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肖 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