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10民初6604号
原告黑龙江省艺林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林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名称为《哈尔滨至阿城公路建设项目(龙凤路至徐乡屯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建设项目中的龙凤路及徐乡屯所在地均为哈尔滨市,不在本院的管辖区域。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彩霞
法官助理 徐久洋
书 记 员 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