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3525号
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遵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661380763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又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后原告又申请撤诉。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