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东高新二路南大香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450966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63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永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8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信息、、住所地信息及公司注销情况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2.56元,目前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