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江苏省沛县。
原审第三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雨润物流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财,经理。
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