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1002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63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25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045.4元,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737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