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士鑫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摩托车行业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796号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光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水泥市场)。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裁。

被告:***摩托车行业商会,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滇中大商汇二期摩托车交易市场98栋。

法定代表人:沙萍,会长。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光公司)、***摩托车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摩托车商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及安装、运输款46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伟光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伟光公司向原告购买10台电梯设备并由原告统一安装,合同总价247万元,伟光公司按进度付款,余款在质保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摩托车商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表明愿意承担前述合同中载明的相关权利义务。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006000元,仍欠464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被告伟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解决。电梯安装地点为“滇中大商汇”,交货地点为“乙方运输到甲方工地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管辖权为楚雄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原告与伟光公司之间的《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明确约定电梯安装地点为滇中大商汇二期,故处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滇中大商汇二期所在地为云南省楚雄市,因此本案应由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