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士鑫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016号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光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维,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丹,系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川01×××××民初17602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京倍

书 记 员  朱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