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执2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菱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4702T。
法定代表人:卢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波,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光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590461631C。
法定代表人:罗成立。
被执行人: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武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5642749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罗成立,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罗成军,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申菱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罗成立、**、罗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罗成立、**、罗成军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申菱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罗成立、**、罗成军支付执行款695892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0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罗成立、**、罗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成都稳上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罗成立、**、罗成军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申菱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695892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2194.62元。2020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详见和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263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素静
审 判 员 张文芝
审 判 员 张鑫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羽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