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3809号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驻地东南业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金针,总经理。
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书香府邸B区沿街1-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豹,总经理。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桂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诸葛倩
书 记 员 何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