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汉方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2民初1727号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方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平
书记员 曲歆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