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2执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的(2020)鲁131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5082.10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5082.10元及违约金、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隋 浩
法官助理  刘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