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12民初3810号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雕塑公司)与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园林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雕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金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涛、被告山东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原告将工程安装完毕并向其出具与合同价款等额的发票后,未将全额款项支付给原告,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工程款应经过验收后方能全额支付的理由虽然从理论成立,但工程的验收系双方合力而为方能完成,同时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工程验收与否主动权在被告,故对被告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工程款的抗辩不予支持;因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且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年有余的时间内,被告未对质量问题进行主张,应视为涉案工程质量得到被告的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临沂市河东区××路××路××期××室外景观雕塑,合同就项目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制作及安装时间、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合同总价款(183607元)及付款方式、双方义务、保修条款、违约责任、转让条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争议的处理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的时间进行雕塑制作及安装,2019年6月28日涉案雕塑安装完毕。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同年6月2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082.1元、73442.8元,共计128524.9元,余款55082.1元至今未付。2020年1月1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出具面额为100000元、83607元等额发票。
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82.1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17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即55082.1元的1‰计算)。 以上给付款项支付至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账号:×××9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由被告山东秀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华芳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