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21民初1414号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办事处驻东商业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金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亮,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大年陈镇华兴村解陈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念兴,总经理。
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大年陈镇华兴村解陈路西侧。
负责人:张端军,经理。
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文雕塑公司”)与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文雕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亮,被告**路桥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张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文雕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雕塑制作安装费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京文雕塑公司(乙方)与**路桥第一分公司(甲方)签订雕塑制作安装合同,**路桥第一分公司委托京文雕塑公司制作安装《长城浮雕》和《毛**像》两座雕塑。其中《长城浮雕》制作费38,000元,《毛**像》制作费8000元,两座雕塑安装费1000元,共计47,000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工期、双方的工作与责任、违约处理、验收标准等都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京文雕塑公司如约对雕塑进行制作。制作完成后经**路桥第一分公司验收合格,京文雕塑公司按照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至今近三年,**路桥第一分公司仅给付工程款10,000元,尚欠37,000元。虽经京文雕塑公司多次催要,**路桥第一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路桥第一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签订合同和付款的事实。**路桥第一分公司并说明,**路桥公司与自然人张建国一起成立**路桥第一分公司,合作经营混凝土生产项目,**路桥第一分公司在2019年8月的负责人为张振华,张振华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经投资合作人张建国的同意。**路桥第一分公司于2019年8月正式开工生产,至10月29日停产,投资方损失严重,目前资金极其困难。另外,雕塑安装好后一直在大厅里保存良好,**路桥第一分公司提议,除之前支付的10000元外,**路桥第一分公司再给原告一定的补偿,由原告将雕塑拉回。
**路桥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路桥第一分公司承认京文雕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京文雕塑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路桥第一分公司尚欠原告京文雕塑公司雕塑制作安装费37000元,应当继续支付。因被告**路桥第一分公司为被告**路桥公司的分支机构,**路桥第一分公司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路桥公司承担。被告**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支付雕塑制作安装款37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京文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被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线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