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05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西段(日照街道杨庄村后)。
法定代表人:安仲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业春,该村委会主任。
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日仲字第2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无存款。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12721.56元(包括拖欠工程款394903.56元、仲裁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2620元,执行费6198)及利息(其中工程款343121.36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工程款51782.20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20000元,剩余292721.56元未执行到位。
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5)日仲字第2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