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845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5547X3。
法定代表人:高坤祥,经理。
破产管理人: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3927621。
法定代表人:胡敏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1栋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49729Y。
法定代表人:张民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晓斌、高俊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晓斌,高俊杰名下价值相当于86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以已与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部分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45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