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8455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龙晓斌,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凯茵新城掬水二路8幢603房,公民身份号码623027196805××××。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妮真,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大新路1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5547X3。
法定代表人:高坤祥。
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晓斌、高俊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1845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东莞市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二、冻结高俊杰的银行存款144000元;三、冻结龙晓斌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变更保全申请人龙晓斌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缴交现金240000元作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龙晓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845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龙晓斌的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