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42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3606C。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东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徒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冰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区5#50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8245049X。
法定代表人李留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7307元,减半收取736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 瑜
审判员 董曾曾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