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42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邢小迁,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3606C。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东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徒楠,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冰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区5#50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8245049X。
法定代表人李留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7307元,减半收取736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郭 瑜
审判员 董曾曾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