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81民初3696号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06563606C。
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东戈、何稼梓,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81005401612E。
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翟西村行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谷恩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锋,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偃师市***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设计院)诉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戈和何稼梓、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锋、耿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勘察费、总体规划费、施工图设计费共计4571627.4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7万元,3571627.4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4月1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4万元,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总计为15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的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地质劫察、建筑总体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标段为一标段。随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就该项目规模、设计收费、设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关于设计费用合同约定该项目总设计费由工程察费、总体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施工图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工程察收费标准按单价78元/每米进尺计取,总体划方案设计费为78万元,建筑施工图设计费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1.29%计取。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100万元;第二次付款:提交设计成果后3日内支付至90%;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同时,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未如约支付设计费的,每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关设计成果,被告亦于2019年2月27日至4月15日间陆续全部书面签收。经核算,该项目涉及的岩土工程勘察费合计为536952元、总体规划费78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3762634.62元。因该项目还未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交付设计成果后向原告支付至90%的合同价款,即4571627.4元。原告起诉前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费用并向其送达了书面的付款申请,且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但被告仍拖欠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且逾期年半之久,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政府辩称,建设合同上的被告公章不错,但是被告仅仅是盖的一个章,合同内容被告方不清楚,关键的几个合同条款没有履行。合同第三条内容不清,也没有履行。第八条第九项被告从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定金。原告提交的收据签收人和签收单位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所以本合同属于没有生效的合同。被告认为也是没有履行更不用说提交设计成果,被告没有收到任何工程成果。因为工程催的紧,被告找的其他公司设计,工程正在施工中,所以被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2月24日,***政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地质勘察、建筑总体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项目编号:偃公建【2018】145号招标文件。2019年1月16日,招标人***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阳设计院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上显示:标段为一标段,中标金额为地质勘察为78元每米进尺、建筑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费为78万元、施工图设计为预算评审价的1.29%。后洛阳设计院(设计人)和***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名称为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公园安置区项目,工程地点为偃师市***。合同主要内容有: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范围为偃师市夏都大道以东、东风新能源以西、业大道以南、古城快速路以北,项目占地约409.2亩(合27.3公顷);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及内容要求:本项目总设计费用为元,由工程勘察费、总体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施工图费三部分组成,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按单价78元/每米进尽计取、总体规划方案费为78万元(柒拾捌万元整)、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以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1.29%计取;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100万元;第二次付款:提交设计成果后3日内支付至90%;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关于违约责任,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后洛阳设计院分批次交付了全部施工图纸。2020年7月31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向***政府发出催要款项的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律师函、录音等,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仅认可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加盖了公章,但结合原告提交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知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系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勘察费536952元、总体规划方案费780000元应予认定,但其主张的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费,因其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显示,其中标的仅是一标段,原告主张按一标段、二标段工程预算审定表总价291677102.24元计算施工图设计费不当,对按照二标段工程预算部分计算的施工图设计费不予支持,该项设计费应为1758784.92元。以上原告依双方合同约定应获得的费用共计3075736.92元。因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90%,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减轻了被告的违约责任,该诉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除去100万元的其他部分,应自原告向被告提交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后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5月4日开始计算。被告所辩合同第三条内容不清,合同没有履行,没有收到任何工程成果,被告找的其他公司设计的意见,因被告在原告向其提交的审定表中签字盖章,且原告提交有证据将相关设计资料交付,但被告既未解除合同,也未支付款项,故其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768163.23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1768163.23元的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5元,由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东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董佳奇